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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海澍律师案例
2018-05-18

一、非诉讼案例

案例一破产清算案哈麻集团破产

哈尔滨亚麻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哈麻集团”)的前身为哈尔滨亚麻纺织厂,是前苏联156个援建项目之一;哈麻集团创建于1950年,1952年10月1日正式投产是中国乃至亚洲颇具规模的亚麻纺、织、漂(染)联合生产企业员工近万人由于受国内市场的变化,该企业自二十一世纪开始出现亏损,拖欠金融机构债务近10亿元。2003年,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对该公司实施“集团破产、股份重组、老厂搬迁、新厂建设”******改制政策。并成立由省直有关部门组成的改制推进组,******负责该公司的改制工作。本人2004年开始受聘为该改制推进组的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了该项目改制。

依据省政府确定的改制要求,2008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集团的破产申请,本人作为破产管理人负责单位黑龙江省国资委的法律顾问全程参与该集团的破产工作。由于该集团历史悠久、职工人数众多(包括3.15伤员)、涉及面广(包括供水、供暖、供电移交)、债权额度大(拖欠金融机构10多亿元)、搬迁工作迫在眉睫等原因,使得该集团的破产工作难度徒增,为了按期完成破产工作进度,办案律师与管理人工作人员加班加点,放弃节假日休息,及时沟通各有关单位,在三个分配次序受偿比例为零的情况下,按时完成该公司的各项破产工作,受到包括国企职工、政府出资人、债权人、投资方、办案法院等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案例二破产清算案北鹤木业破产

黑龙江北鹤木业有限公司(下称“北鹤木业”)是北亚集团与瑞典一家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09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哈中院”)依据债权人北亚集团的申请,受理了该企业破产清算,并决定该案由中介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由于该案是哈中院由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众多的中介机构因考虑到该公司存在诸多困难而未参与报名,本人所在的中介机构以律师应承担社会责任为出发点,参与该案的选聘工作,哈中院选定由本人所在的中介机构为管理人,并由本人带领10名同事承办该企业破产工作。

进驻破产企业后,发现北鹤木业存在欠款数额较大,债权人人数众多、员工长期未发放工资、拖欠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资产变现难度较大等问题;本人与同事们及时制定操作方案,并主动与北鹤木业员工打成一片,按照方案开展各项破产工作,积极主动、耐心细致的与出资人、企业员工、债权人、买受人进行沟通交流,及时掌握各种人员的思想动态,根据思想变化修订操作方案,开展工作。尤其是在法院的正确指导下,使得案件在有序、平稳的推进;

历经一年半顺利的办结了该案,受到了法院、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员工等各方一致好评,该案成为破产清算案件的经典。

二、诉讼案件

案例三合同纠纷案××公司诉哈××集团欠款纠纷案

哈××集团建设哈尔滨××××××中心时,资金严重短缺,省、市政府为了发展会展经济,召开专题会议,决定由省××公司借款3亿元人民币给哈××集团,用于哈尔滨××××××中心的建设。会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省××公司按照约定将3亿元,哈××集团借款后,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内,未偿还上述借款,期间省××公司每2年要求哈××集团出具对账凭证一份。由于哈××一直拒不还款,省××公司在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哈××集团还款,并承担借款期间的损失。

哈××集团为了达到拒不还款的目的,在诉讼中提出:一是本案借款属于行政性借款;二是借款人不是哈××集团,而应是哈尔滨××××××中心;三是本案不涉及利息问题。针对哈××集团的诉讼主张,本人提出代理观点包括:一是借款人是哈××集团;二是哈尔滨××××××中心不是福利性公司;三是原告主张的是损失,而不是利息;四是本案的合同属民事合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哈××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主要是本案不是民事合同,应为行政性借款,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决。

案例四刑事辩护××受贿案

××是我省××市的干部,先后担任××市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县县长、县委书记、××市副市长、××市×××集团党委书记等职;×××省纪委在审查×××案件时,对××等人员进行逐一的调查了解,发现××可能存在经济问题,逐将案件移交××省纪委审查,在审查期间,××主动向办案部门交待有关问题,后该案移交××市检察机关,家属委托律师辩护。

本人承办案件后,前后十余次的会见被告人,详细的阅读了案卷材料,并及时与办案部门进行沟通。在庭审中,提出了张××自首、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小等从轻、减轻的辩护意见,当庭公诉机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年,一审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部门未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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