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航案例库
The service sector
经典案例
我们的案例 我们的客户
张艳波律师案例
2018-05-18

闫某交通事故纠纷案

委托人:闫某

对方当事人:黄某、某公司

委托事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援助)

受理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胜诉

主办律师:张艳波律师

一、基本案情
本案为交通事故纠纷之诉,闫某(即委托人,原告)。黄某(即被告)、某公司(即被告)。

2012年6月8日19时50分许,原告闫某驾驶轿车,在南岗区安发桥由北向南行驶至大直桥北侧入桥口时与同方向前方被告黄某驾驶被告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所有的黑奥迪牌轿车尾相撞。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多处受伤,为治病支付大量的医疗及其他费用。事故造成原告颌面部多发骨折、多发伤、颅脑损伤、颅骨骨折等多处受伤。经120急救车送往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急救,共计住院21天,花费医疗费89177.66元。本起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岗大队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的哈公交【201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闫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黄某无责任。原告受伤经哈尔滨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原告外伤性重度张口受限属七级伤残;右眼低视力属十级伤残;右侧面瘫属十级伤残。黄某驾驶的车辆系某公司所有车辆,该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闫某某起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黄某、被告某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共同赔偿原告人身损害伤残赔偿金11000元(包括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医疗费用1000元,共计12000元。

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法院判决:

1、某公司于被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闫某12000元。

2、驳回原告闫某对黄某的诉讼请求。

四、启示

原告闫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黄某无责任。故,被告黄某对原告的损失不负有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须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当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时,医疗费赔付限额为1000元,伤残赔偿金赔付限额为1.1万元。某公司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没有投保没有履行车辆交强险的投保义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过错,造成原告不能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履行车辆交强险的投保义务,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故,某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


上一篇:苏海澍律师案例 下一篇:任贺鹏律师案例
率航 · 服务咨询
我们会尽快联系您
联系人:闫女士
公司电话:0451-51131211
传真:0451-51131211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86号九三大厦12层